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5362号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WWMT75(1/1)。
法定代表人:何嘉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魅郦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之****A78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8436824K。
法定代表人:黄国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魅郦格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