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万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教育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军,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万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张亚军因与被上诉人杨睿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东莞市万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张亚军以其已与杨睿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万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张亚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万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张亚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万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张亚军共同负担。
东莞市万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张亚军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50元,其多预交的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