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34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辉,男,汉族,1998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