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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02号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红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iv>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小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岸公司)与被告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火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两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被告冰火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小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第19325970号、第16609809号、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商标宣传字样或图片的商品,并下架所有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的费用(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5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第19325970号、第16609809号、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获准注册十多年来,原告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如:2015年作为苏打绿巡回演唱会唯一指定饮品;

2016年牵手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成为演唱会指定冰淇淋;

2019年斥资一千余万元在郑州奥帕拉拉水公园成功举办蜜雪冰城“冰淇淋音乐节”。

同时,原告在全国拥有7000家蜜雪冰城门店,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原告也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18年首家海外门店在越南河内成立。

经过原告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蜜雪冰城”系列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营中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名为“味思美脆筒官方店”的淘宝店铺,其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摩天脆脆”、“魔天脆脆”、“蜜雪冰城”系列商标进行产品描述、宣传和售卖。

被告在其网站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摩天脆脆”、“魔天脆脆”、“蜜雪冰城”字样与涉案商标文字并无实质性区别,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使公众误以为其产品及服务与原告产品和服务有特定联系,二者构成相似,被告行为已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冰火湾公司辩称:1.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陈述的被告使用的摩天脆脆和蜜雪冰城,只是标题文字的一种表述;

2.被告产品包装上并未使用摩天脆脆和蜜雪冰城商标,购买被告产品的是从事冰淇淋销售的商家,很容易辨别是否是蜜雪冰城的产品,不会产生混淆;

3.被告在收到传票后立即进行了整改,相关产品已经下架,原告诉求第一项诉请已不存在;

4.被告经营涉案产品时间短,销量低,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16609809号“蜜雪冰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冰淇淋、冰棍、糖、食品用糖蜜、蛋糕、蜂蜜、龟苓膏(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止。

2017年4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19325970号“蜜雪冰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糖、蜂蜜、糕点、寿司、谷类制品、面条、玉米花、豆粉、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搅拌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

2019年3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止。

2017年1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用蛋筒、寿司、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调味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18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用蛋筒、寿司、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调味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

2019年9月10日,两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谱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称:两岸公司为“蜜雪冰城”和“摩天脆脆”的商标注册人,现发现在淘宝网上存在部分主体未经授权使用“蜜雪冰城”、“摩天脆脆”及相关图案进行营业宣传和产品销售的侵权行为,现申请对浏览、截图网络侵权内容资料的相关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10日在公证员王某、胡某的监督下,两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佳谱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进行操作截屏打印。

在淘宝网店搜索“味思美筒官方店”并点击截屏,其淘宝网显示“味思美筒官方店”店铺公司名称为被告冰火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强。

公证书后附图片显示,“味思美筒官方店”店铺包含有“蜜雪冰城”、“摩天脆脆”、“摩天脆筒”、“摩天原味脆筒”标识的商品图片。

该店铺展示的宝贝中有:“蜜雪冰城摩天脆筒”、“原味摩天脆筒200个蜜雪冰城蛋筒冰淇淋蛋筒脆筒脆皮甜筒摩天脆脆”、“黑色摩天脆筒200个竹炭脆筒冰淇淋脆皮蛋筒蜜雪冰城甜筒脆皮蛋托”、“摩天原味脆筒”等。

上述事实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46551号予以确认。

另查明,冰火湾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强,注册资本5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食品,销售:鲜活食用农产品(不含活禽)、日用百货、包装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两岸公司系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第19325970号、第16609809号、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冰火湾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内展示带有“蜜雪冰城摩天脆筒”、“原味摩天脆筒200个蜜雪冰城蛋筒冰淇淋蛋筒脆筒脆皮甜筒摩天脆脆”、“黑色摩天脆筒200个竹炭脆筒冰淇淋脆皮蛋筒蜜雪冰城甜筒脆皮蛋托”“摩天原味脆筒”等标识的商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被告使用的“蜜雪冰城”“摩天脆脆”字样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被告使用的“摩天脆筒”、“摩天原味脆筒”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产品及服务有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提供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由于被告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或已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故其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淘宝店铺内使用带有“蜜雪冰城”、“摩天脆脆”、“摩天脆筒”字样标识进行营业宣传和销售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销售数量、经营时间、涉案产品的价格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第19325970号、第16609809号、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6元,由被告苏州冰火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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