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3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立宏玩具商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田丽红,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千德路10-1号6-1-2。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立宏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