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6215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文仔奶茶店,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陈奕贤,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17。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文仔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2日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