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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557号
案件名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57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雷雨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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