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57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雷雨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