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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宁作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0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宁作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宁作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知民初17号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货物小区。

法定代表人:尚美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妍,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作龙,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阜宁镇。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作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以需要查明被告商标来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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