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知民初17号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货物小区。
法定代表人:尚美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妍,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作龙,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阜宁镇。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作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以需要查明被告商标来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