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965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佳凝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社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3WBK51。
经营者:李小东,男,汉族,1991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身份证号码350************015。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佳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佳凝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