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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士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民初2195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士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士乐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2195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均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士乐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保利丰花园**自编**经营者:刘士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士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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