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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233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1民初223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证照号码G56094503。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83929087J。

经营者:田华云,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新桥乡檀木镇****,公民身份号码512************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得伟,男,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1************11X,系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被告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7225013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共6万元。

事实和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我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把旗下系列商标打造成具有美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宏联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的独占许可协议(宏联公司是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宏联公司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PANCOAT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同意将PANCOAT品牌包括涉案商标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宏联公司,并办理转让手续。

但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擅自销售假冒原告享有系列商标的商品,从而给原告品牌声誉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其销售的小狗服装只有3件,其他的都是刷单的,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登记了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浴袍、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靴、睡眠用面罩、服装绶带,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止。

2018年1月13日本案原告宏联公司经受让获得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并经我国商标总局完成了商标转让核准证明手续。

(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3266号《公证书》的内容载明: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立兵申请浙江省义务市公证处代为收取快递货物,收件人为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龚成强。

2017年10月14日,龚成强在浙江省义务市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监督下,收到一件快递货物,运输单据:圆通,运单编号886********8820571,该货物外包装完整。

拆包后为二件衣服,再封存。

公证处对运输单据、收到货物、封存物况等分别拍照,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庭审中当庭拆封(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3266号《公证书》封存物,有两件T恤,一件黄色印有卡通小鸭,一件灰色印有卡通小狗。

原告主张本案侵权的是一件灰色印有卡通小狗的T恤。

(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951号《公证书》的内容载明: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立兵使用浙江省义务市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了1688网站(www.1688.com),并登录一买家账户,在该账户里点击多个订单,查看订单详情、销售信息等。

其中点开“订单号:717***********3392017-10-1119:38:16诚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的订单内容,查看了该店铺内产品销售信息、联系方式、工商注册信息,该店铺产品展示一款“2017夏季新款情侣装亲子装短袖T恤纯棉韩版母女一家三口装”产品,产品图片为三件短袖T恤,T恤前部正中央各印有“”图案,产品有不同颜色;

产品价格为13-15元/件,起批量大于等于3件,42件成交,23条评价,已售947件;

该网店左上方显示“1.免费代理-一件代发;

2.厂家直销-量大优惠;

3.精选面料-质量保证”。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店内展示销售的“2017夏季新款情侣装亲子装短袖T恤纯棉韩版母女一家三口装”服装商品,以及购买所得的灰色服装商品,该些服装上印有卡通“斗牛犬”图案标识,与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查,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系2011年4月29日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田华云,经营范围产销牛仔服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3号公证书(内容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注册信息)、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2号公证书(内容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对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独占授权)、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内容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2017)浙义务民内字第14951号公证书、(2017)浙义务民内字第13266号公证书和封存实物、原告主体境外登记信息、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经比对案涉商品和原告的商标,被告在其1688网的“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网店展示的“2017夏季新款情侣装亲子装短袖T恤纯棉韩版母女一家三口装”服装,以及公证保全收货的衣服,在该些服装前面正中央有“”图案,与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相同,该服装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该些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已构成侵犯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网上展示和销售带有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宏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主权侵权程度高,参考网店成交记录和评价量;

3.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

4.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酌定本案被告应当赔偿宏联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经营者:田华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7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经营者:田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中堂华云制衣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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