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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61号原告: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轶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该公司员工。

原告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软性电路印刷线路板真空压合机内气囊组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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