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61号原告: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轶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该公司员工。
原告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软性电路印刷线路板真空压合机内气囊组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比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五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朗华全能自控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