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3执212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伏牛山木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伏牛山木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南阳伏牛山木瓜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50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820元,申请人自动放弃一万元执行款、案件诉讼费、迟延履行金及利息。
至此,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实现,并向我院书面申请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伏牛山木瓜食品有限公司(2020)豫13执21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