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7228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胜海,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省桂平市,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