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31号 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民耀路**。
法定代表人:林朝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杜浩宁,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浩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