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5095号 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小丘牧场圣像道**。
授权代表:奥西尼·斯特凡诺(StefanoOrsini)。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崇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朗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东路**(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2998675。
法定代表人:周松飞。
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与被告浙江朗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科蕾公司(OAKLEY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