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875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土双胞郎墙地砖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迎宾路。
经营者:钟国强,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璜土双胞郎墙地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