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24号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美源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路寨村 法定代表人路帅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美源服装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