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3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半岛**第********。
经营者谷彩玲。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16元及执行费43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20)陕01执135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限制消费。
经查,谷彩玲系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的经营者.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及实际经营者谷彩玲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及实际经营者谷彩玲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实际经营者谷彩玲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546.08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放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及实际经营者谷彩玲名下银行账户;
2.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并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及实际经营者谷彩玲的财产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全部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负有继续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谷鑫烟酒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