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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覃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8167、8168、8178、8179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覃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覃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167、8168、8178、817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玉梅,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覃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四案受理费每案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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