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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昊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987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昊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临沂昊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8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昊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临沂昊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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