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6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恭兴。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