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8922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海龙,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海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5日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