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55号 原告:黄志洪,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米爱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岭塘白水坞******(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周熙彬。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志洪诉被告金华市米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志洪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金华市米爱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黄志洪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5日,黄志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洪负担。
原告黄志洪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