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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与庆安县xx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139号
案件名称xx有限公司与庆安县xx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有限公司;庆安县xx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39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xx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庆安县。

经营者:梁xx。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安县xx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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