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3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男,系该社代理理事。
委托代理人:郭晨阳,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男,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艺尚美妆店,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广场**商铺一门头标有“goldsister金姐妹银泰店N001”的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MN457L。
经营者:马淑锦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咸阳市秦都区艺尚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