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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业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业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沈业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140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业莉,女,汉族,1995年2月15日生,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v>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业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超 书记员邵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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