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42号 原告:彭能杰,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速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广渠街****楼**工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5323949. 法定代表人:王海国。
原告彭能杰因与被告金华市速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彭能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能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