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42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
被告:临沂猎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猎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