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55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