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83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菏泽开发区泽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刘豪,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泽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