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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汉市新洲区品之源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汉市新洲区品之源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汉市新洲区品之源化妆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品之源化妆品商店(经营者:李玉华),,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品之源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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