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27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县木小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罗月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木小子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