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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与邢台优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74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与邢台优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兴龙童车总汇;邢台优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40号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程陈鹰,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兴龙童车总汇,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永兴玩具城****,经营者彭宏城。

被告:邢台优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姚书巧。

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兴龙童车总汇、邢台优启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永康市酷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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