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宁横路****。
投资人:胡要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川,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蔚岚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乐天巷**/div> 法定代表人: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锐云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螺屿村****。
经营者:陈腾,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螺屿村****。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与被告东台市蔚岚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岚公司)、台州市黄岩锐云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锐云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蔚岚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锐云厂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蔚岚公司、锐云厂销毁库存及流通中的侵权产品;
2、蔚岚公司、锐云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蔚岚公司、锐云厂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公证费3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96元、律师费50000元),共计53096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防烫隔热水杯”,专利号为“ZL201630087842.5”,该专利于2016年8月3日授权公告。
原告发现蔚岚公司及锐云厂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以搭售的方式销售、许诺销售的“带盖不锈钢水杯”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使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撤回针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因此本案应以被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蔚岚公司、锐云厂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在我院辖区,且蔚岚公司、锐云厂的住所地亦不在我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锐云厂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台州市等地区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