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698号 原告:叶李周,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云集镇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2342752W。
法定代表人:许叶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李周诉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云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叶李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被告源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叶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李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源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53024××××.6,名称为“工艺痒痒挠(按摩)”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源云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赔偿叶李周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庭审中,叶李周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源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20153024××××.6,名称为“工艺痒痒挠(按摩)”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同时撤回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叶李周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53024××××.6,名称为“工艺痒痒挠(按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6年4月6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目前处于稳定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授权后,叶李周发现源云公司在1688平台“源云电子源头厂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叶李周已通过义乌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源云公司未经叶李周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叶李周的合法权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阿里巴巴公司为源云公司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源云公司答辩称:一、源云公司之前作为供应商曾与叶李周有过业务往来,但其故意扣下货款,因此源云公司停止供货。
源云公司不知道,也未曾被告知涉案产品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叶李周之前发生过恶意侵权的行为,此次行为属于恶意报复,且原告拒绝调解;
三、在知道该涉案产品侵权后,源云公司就已主动下架该产品,并删除相关链接,从未得到阿里巴巴公司的联系。
因叶李周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删除的事实,且申请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阿里巴巴公司的答辩和举证质证等意见不再赘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3日,叶李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工艺痒痒挠(按摩)”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4月6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24××××.6,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2019年4月8日,叶李周的代理人来到义乌市公证处,称有一家名为“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的产品侵害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名为“工艺痒痒挠(按摩)”。
叶李周的代理人网购该网点涉嫌侵权的产品(指定收件人喻文强),为固定证据,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4月20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喻文强在义乌市公证处收到运单号为3704581402652的申通快递一件,快递签收后至拆包前全程由公证处保管。
同日,叶李周的代理人对货物进行拆包,并将里面的一个“抓痒器”作为封某物交由公证人员封某。
2019年4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叶李周的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行为: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1688.com,登录1688网站后,在账户已买到的货品中点击订单号为“291401038408164804”订单内的“物流信息”,显示运单号为3704581402652。
订单显示购买品质工厂可不锈钢伸缩痒痒挠20个,塑料可伸缩不锈钢痒痒挠10个,单价分别为2.3元、1.1元;
批发创意不锈钢伸缩痒痒挠红色和黑色各5个,单价都为3.2元,共支付99元(含运费10元)。
点击订单内的宝贝链接,显示商品名称为“品质工厂可不锈钢伸缩痒痒挠不求人老人乐孝子手抓痒器挠痒耙按摩”,单价2.1元-2.3元,可加工定制,可加印LOGO,30天内20个成交。
点击源云公司的公司档案可见,源云公司是五金零部件、塑料零配件、不锈钢制品等产品制造销售的公司。
2019年4月25日,义乌市公证处出具(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3970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内含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一个,外包装显示快递单号为3704581402652。
庭审中,源云公司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销售的事实。
经比对,源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均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外观相同。
另查明,源云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研发,五金零部件、电子元器件、拉杆天线、渔具的制造加工,塑料零配件的加工、销售,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的销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3970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53024××××.6的“工艺痒痒挠(按摩)”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叶李周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叶李周主张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源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源云公司否认其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依据(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3970号公证书中的保全证据显示,源云公司在1688网站经营的“源云电子源头厂家”的网店展示并销售侵权产品,且其产品销售页面显示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明确表示可加工定制、加印LOGO,在其工商注册信息中的经营范围也包括制造及加工。
另外,公证书中显示的订单运单号与庭审中当庭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外包装显示快递单号一致,侵权产品也与其销售页面图片中展示的产品一致。
综上,可以认定源云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叶李周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24××××.6的“工艺痒痒挠(按摩)”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叶李周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源云公司侵权获得的利益,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源云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6日;
2.源云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涉案侵权产品在1688网站上的30日内成交数量为20个,单价2.1元-2.3元;
3.源云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4.叶李周为本案维权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叶李周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24××××.6的“工艺痒痒挠(按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李周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叶李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叶李周负担210元,由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0元。
原告叶李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嘉兴市源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