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46号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93305444G。
法定代表人:王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布龙路**全伟达工业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1581W。
法定代表人:吴春晓。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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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