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4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非转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div>法定代表人:许凯璇,总经理。
被告:山东派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div>法定代表人:苏祥,经理。
被告:山东秋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div>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程,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非转角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派威服饰有限公司、山东秋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