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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执保599号
案件名称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599号 申请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毓,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明,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345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金晖支行的账户(12020526099********)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二、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武林支行的账户(12020212198********)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以变现后金额100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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