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5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天瑞五金水暖经营部(经营者:黄业华),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天瑞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