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标一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洪炳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秀路**法定代表人:林炳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标一阀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振兴路**div>法定代表人:陈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标一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标一阀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37997093094)向上诉人标一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寄送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0年9月10日9点15分至本院第三法庭开庭。
经查标一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7日签收该法院专递,然其并未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标一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标一阀门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