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08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冰,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