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中立超市,经,经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327省道旁一初中附近)“中立副食超市”。
经营者:崔中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中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中立超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