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继春,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文,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李文颖,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艳,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继春因与被上诉人王佳文,原审被告曾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继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