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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继春与王佳文、曾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知终36号
案件名称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继春与王佳文、曾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继春;王佳文;曾艳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继春,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文,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李文颖,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艳,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继春因与被上诉人王佳文,原审被告曾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继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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