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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林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7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林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1740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艳,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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