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1740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艳,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