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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行商店、广州金必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9522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行商店、广州金必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行商店;广州金必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802民初952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霞,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行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经营者:赖战雄,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0。

被告:广州金必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自编1-9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紫君,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萱,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行商店、广州金必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燕人民陪审员  陈可以人民陪审员  卢小冰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颖欣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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