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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380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380号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城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孟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楼第****楼第**)/div>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被告: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大雁村经联社厂区第**首层厂房)iv>法定代表人:徐元庆。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旭路**。

经营者:朱桂忠。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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