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755号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忠盛便利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杨家堡南巷与长风南街二巷交叉口经营者:赵忠盛。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忠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