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7952号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村南三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文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北关路**。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职权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然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