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67号之一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
法定代表人:纵瑞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闼闼木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豆各庄村村委会北800米法定代表人:纵瑞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博士隆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苏福路******法定代表人:陆宝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挞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永武公路边百润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卫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闼闼公司)、闼闼木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闼闼木门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博士隆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隆公司)、浙江挞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挞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被告浙江挞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裁定驳回浙江挞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浙江挞挞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9月24日,北京闼闼公司、闼闼木门公司以将本案所涉事实并入另案一并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闼闼公司、闼闼木门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闼闼木门(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闼闼木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